1.如何确定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无效婚姻,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即法律不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2、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婚姻法》规定,同居期间无效婚姻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照共同标准作出判决。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本条,《婚姻法》适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当事人不能就其财产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判决。判决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前的财产。同居(同居个人财产)应当依法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目标。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无效婚姻财产无效婚姻财产无效婚姻财产无效婚姻财产无效婚姻财产无效婚姻财产无效婚姻财产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这里所说的合法婚姻当事人是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但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区分,应按照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此外,部分重婚当事人被骗,无过错,在宣布重婚无效时,也应适当保护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