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是指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配偶,是指处于有效婚姻状态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法律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事实上,重婚,即配偶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两种:一种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没有世代限制的直系血亲;另一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拟制血亲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拟制直系血亲。此外,从伦理和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看,无论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三代内没有旁系血亲,就不禁止通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姻法》没有明确列出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而是采用了一般规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的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性传染病、麻风病等影响婚姻生育的传染病。第三,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精神疾病等严重精神疾病。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