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情况。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②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
③以禁止结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
④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理由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