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而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因为胁迫而结婚的。被胁迫方在结婚时,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违反了被胁迫方的意愿。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被胁迫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婚姻意愿,《婚姻法》规定,虽然已经建立了胁迫婚姻,但被胁迫方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效力。

因为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没有违反他们真正的婚姻意义,换句话说,他(她)已经清楚地知道他将嫁给被胁迫的一方,并愿意嫁给它,所以胁迫婚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后,没有要求撤销婚姻效力。因胁迫结婚的,虽然被胁迫方有权撤销婚姻效力,但行使这一请求权并非没有限制。该规定表明,被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其婚姻效力。

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往往是被胁迫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的婚姻。如果被胁迫方婚后自愿接受已建立的婚姻关系,法律将使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婚后被胁迫方不愿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关系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效力,使已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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