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禁止安排、出售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定,安排和出售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被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自恢复个人自由之日起计算。婚姻自由是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内的重要权利。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根据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和强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装、禁止、强迫抢劫等手段,使被干涉人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预是犯罪的主要特征,不使用暴力,不构成犯罪;行为人采取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受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不构成犯罪。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只有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受害院和受害人的近亲也可以告诉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受到强制或威胁,不能被告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提起诉讼。根据刑法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受害人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