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3.超过上述期限的,当事人共同生活的离婚纠纷不长,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的,应当允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