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计算,自定残之日起二十年计算,从一级至十级伤残按100%至10%的比例进行赔偿。
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残疾水平较轻但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