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