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可以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在自愿原则下自由选择解决台湾纠纷的方式,而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必要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选择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而无需协商和解。
(2)调解。枯萎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间调解合同当事人的纠纷。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是,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的。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不接受调解申请。
双方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应当制定调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合同支付纠纷仲裁是指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这是解决合同纠纷最常见的方法。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必须履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