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
3.有共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4.取消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的,个人应当出具公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应当出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