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符合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加班前必须与工会和工人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3)加班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面对单位加班的要求,员工也不能拒绝:
(1)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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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