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
(1)受托人是客户的配偶或直系血亲,需要提供客户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客户与受托人关系的材料,以及客户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退休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存折);
2.提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取得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单位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密封专用账户提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计表》;
3.自愿存款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自愿存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