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势复杂,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可以延长。
30日。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经劳动能力考核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考核时间,相应延长劳动能力考核结论的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不接受初步鉴定结论的,可以收到鉴定。
自确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自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发布之日起一年,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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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