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1.担保人有义务审查主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未履行审查义务,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

2.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作为主合同签订的中介,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

3.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

"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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