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4岁以下16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岁以下14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8岁以下按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处罚。
16岁以下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项矫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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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