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跨统筹区就业前,被保险单位或者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疗保险;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证明,并办理转出手续;
3.新就业单位参加医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受理申请后,符合当地转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地经办机构,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让继续联系函》;
5.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出地经办机构完成被保险人参保手续,完成个人账户金额转移;
6.转入地经办机构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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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