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学校有权陈述和辩护。

学生收到学校处罚后上诉时,应当从处罚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适等方面进行书面上诉。

申诉步骤一般为:

首先,在收到学校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如果您在收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后对答复不满意,您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最后,学生可以依法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答复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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