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虽然教育部等部委从学生负担减轻、素质教育、行为建设、规范收费等方面出台了多项规范,但补课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近日,教育部发布了《禁止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条例》明确了中小学和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
《条例》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制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出于教师的具体职业要求。退休教师不再继续在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内。
中小学有三种有偿补课:一是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有偿补课;三是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有三种情况下,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
一是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是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有偿补课;
第三,将学生介绍给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并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