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在新就业地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当向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续期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同意接受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
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让接续条件的,向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
(4)新被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确认情况;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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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保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