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实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择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经营;
(6)通过重组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债务人财产管理计划;
(九)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权利。债权人会议应当记录所讨论的决议。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
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