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相互债务、相互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使抗辩权:
一、不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
三、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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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