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相互债务、相互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使抗辩权:

一、不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

三、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