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是不可以被执行的。此处的“必需的房屋”需要满足:

1、是被执行人以及其扶养人名下的唯一房产;

2、不存在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故意转让名下房屋的情况。

此外,即使是唯一住房,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相对应的房屋居住或支付相应的变价款的,也是可以执行的。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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