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措施有两种,具体如下:
1、撤销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代位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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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