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事务,由男女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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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 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责务,属于夫共同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