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债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其中,管理人负责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的利益交付债务,而我负责支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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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