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
(6)如果用户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
(8)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9)自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