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如下:
1.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
2.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十倍或者三倍的损失。
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除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外。根据当事人的伤害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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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