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表扬:

1、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

2、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

3、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劳动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

相关法条

《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

记接收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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