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收益权,对象为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素。客观地说,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将其资金挪用给个人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素。主观上,犯罪只能是故意的,即,即行为人仍然故意这样做,因为他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该单位的资金,并利用该职位的便利。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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