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单独购物或单独支付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也不得安排单独的付费旅游项目。但是,除双方同意或游客要求,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结束后30日内退货并提前支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单独支付旅游项目的费用。
"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