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情况而有所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依据是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者法院依法指定,刑事代理人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不同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辩护,不受被告的约束,但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属于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愿从事活动。
3.不同的诉讼任务。刑事辩护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的指控,证明嫌疑人。被告无罪或者轻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代理职责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不同的适用范围。这两种对象之间的诉讼利益关系恰恰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自诉案件的被告;刑事代理人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受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不同的权利内容。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议和沟通权。调查和证据收集权等广泛权利,有些甚至不享有嫌疑人和被告;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代理人授予,不得超过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不同的权限范围。辩护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存在被告授权的问题,授权只是为了使辩护人参与诉讼;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
7.活动名称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使用自己的名称,刑事代理人使用被代理人的名称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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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