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丢失贵重物品,如果酒店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在酒店内因盗窃造成的财物损失,由盗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盗窃行为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