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仅限于一次。
审查申请人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两天内将审查申请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材料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审查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档案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