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原告反悔的,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要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撤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被迫。
(3)撤诉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销诉讼必须在判决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撤销诉讼,将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将结束。原告撤销诉讼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