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抚养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开展民事活动;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当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代理被监护人提起诉讼。
2.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义务。
监护人有义务管理和教育子女,对其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有义务配合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