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衣服,是一方特殊的日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一方专用生活必需品,是指一方在日常生活中特别需要购买的生活必需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不适合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具体来说,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仅限于一方享有所有权的特殊物品,即夫妻一方的独特财产。
2、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必需品,如鞋、帽、衣服和一些价值不大的书籍、手机、特殊佩物、配件等。
3、仅限于生活必需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房地产,如房屋、存款和无形财产,不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对于专业需要购买的便携式电脑,交通工具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必需品。
四、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仅限于一方单独利益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但一方使用的,除为家庭生活提供共同服务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纳入一方专用生活必需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