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分割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能有所不同。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所得价格。
2、如果房地产是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以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义登记。离婚时,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和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地产登记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3、如果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加配偶名称,则配偶无权在离婚时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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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