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而且侵犯了被绑架、绑架妇女和儿童的个人权利。侵权对象由侵权对象的多重性决定,也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救援公务活动,协助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绑架。绑架妇女或儿童。
2.本罪的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所谓使用职务,是指负责救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负责人。负责救助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便利。
所谓的救援责任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的绑架、绑架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的救援责任。安置或送回受害人。中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是公安机关。民政妇联。因此,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救援工作。这种犯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行为或不行为。这种犯罪不需要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责实施阻碍救援的行为,无论成功与否,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负责救援、绑架、绑架妇女和儿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广,但只有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虽然我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实施了阻碍救援的行为,但如果我没有具体的救援责任,我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这里的救援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或者责任范围内的救援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有被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救援责任,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并直接参与救援工作。上述人员负责绑架和绑架妇女。儿童从人贩子、买方或绑架者手中解脱出来,并安置送回受害者。
4.这种犯罪的主观要素。这种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必须是直接的。行为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阻碍被绑架和绑架的妇女。儿童,还希望被绑架和绑架的妇女。儿童没有得到救援的结果。如果你只是意识到你的行为可能会阻碍被绑架的妇女的救援。儿童,但主观上不想要这种结果,不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
涉及犯罪分子聚众阻碍被收购妇女救助的行为,应当根据其聚众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造成拐卖妇女的人身伤害,对于造成严重伤害的,需要合法量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