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也是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伪造。变造,已在伪造中介绍。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变造,这里不再重复。所谓的股票,是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必要证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日期;(3)股票类型。票面金额和代表的股票数量、股票编号等。作为证券证券,其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造权利。其发行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发行,由股份公司支付股票款项的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所谓的公司。企业债券,是一家公司。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是一种用于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和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注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的金额较大,是指伪造。股票或公司的变更。公司债券的面额较大。这种犯罪不仅需要伪造。股票或公司的变更。公司债券的行为,还需要达到较大数额的标准。缺少其中一个,不能构成犯罪。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并且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国家对股票和债券的管理,出台了明确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于造成伪造股票的行为,显然需要调查上述法律责任,具体情况下可以确定上述四个不同的组成要素,在相关要素可以调查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