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车辆管理办公室将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录在国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
(2)刑事处罚:1。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之一。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其次,交通事故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不仅要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后未逃离(或未逃离)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跑,也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2)6人以上,事故责任相同;(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不能赔偿60万元以上。2.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然而,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本书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局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该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调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获救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属于杀人罪。情节不严重的,即无人员伤害逃逸,主要以教育为主,辅以惩罚。但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即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