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所谓主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规划、指挥作用的罪犯;所谓其他积极参与者,是指除主要分子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罪犯。一般参与者只能依照公安管理处罚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利益而发生冲突,也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开蔑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试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满足某种卑鄙的欲望。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失去了道德和法律观念,颠倒了是非荣辱标准。这种公开蔑视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纪律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罪的最明显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