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类。主要表现如下:
1.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期货交易的名义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证明或者非法集资;
3.认领股份.非法集资股息;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商品销售与回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企业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会等组织或地下银行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8.通过出售其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股份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营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
10.以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以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
《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