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当地统一的房地产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或按原房屋面积重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等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拆价补偿;
3.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