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员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电信、广播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拆迁户籍、学生转学、电话、有线电视搬迁、水、电、气供应等相关事项,除国家规定的成本标准外,不得增加拆迁当事人的额外负担。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因拆迁暂停而处理的拆迁人员、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向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在暂停相关手续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改造、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3)出租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相关手续期限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和拆迁人不承认房屋和土地变更后的情况;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行为人承担。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还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期限、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仲裁约定的,应当明确仲裁地点。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拆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超过约定的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可以依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条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制度。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前7天内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并按照前款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除外。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的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二级以上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交换的现有房屋和未来房屋,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布的拆迁公告之日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前5天内书面通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并向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使用期限的残余价值参考剩余期限进行补偿;经批准机关同意建造的临时道路占用建筑物,拆迁人员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不超过12个月的关闭补贴,不得安置房屋。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规定使用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当地重建;不能重建的,经拆迁人主管部门同意,给予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城市规划安排重建。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规定的建筑面积,结合房屋面积、结构、新、层次、方向、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格的上下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市场指导价格的10%。一类地段的市场指导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0元,每次降低一类地段的市场指导价不得超过15%。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补偿办法,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的价值进行补偿。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面积、用途、产权证明规定的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不实施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房屋产权交换实施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结清产权交换的差额。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载有共享面积的,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共享面积进行价值交换;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未载有共享面积的,被拆迁人不得结算被拆迁房屋的共享面积费用。被拆迁的非住宅产权证书载有共享面积的,与被拆迁房屋的共享面积相互折扣结算,超过共享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被拆迁的非住宅产权证书未载有共享面积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算被拆迁房屋的共享面积。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得进行产权交换,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产权交换房屋的返还地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的原则,实行就地、就近或者就近的返还;如果易于返还,现有房屋应不少于产权交换房屋的30%。除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交换的,应当当当当地或者就近安排。每减少一个区域类别,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20%。

第十八条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平面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审查产权交换期房屋的设计,监督项目进度和施工质量,并参与竣工验收。产权交换的房屋设计不符合要求或者拆迁人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的,由拆迁人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由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明规定的使用情况,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明未规定使用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原房屋产权证明为住宅,经房地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被拆迁人变更为非住宅的,按非住宅补偿;未经房地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按住宅补偿,但可按非住宅停业补贴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济补贴。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单独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产权交换。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出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国有直情形之一的国有直接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1)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前仍享有按照房屋改革政策购买房屋的权利。购买后,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业主,70%给承租人;(3)承租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前款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相同价值的房屋安置原承租人。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拆迁其他国有产权的房屋,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出租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当事人达成货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房屋40%的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被拆迁人,60%给予承租人;但是,如果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则应遵守其规定。其他国有产权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计划,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拆迁:(1)产权或使用权纠纷;(2)产权人下落不明;(3)产权暂时不确定;(4)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前款所列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有抵押权的房屋产权交换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拆迁。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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