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地安置补助费。
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刚刚播种的作物,季产值的三分之一将得到补偿。对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产值按第一季度进行补偿。粮食、油料、蔬菜苗木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用地单位应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品树木,由树主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通讯线路、广播线路等。,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预算,纳入初步设计预算报批。拆除农田水利设施和其他配套建筑物、井、人工鱼塘、农场、坟墓、厕所、猪圈等。,并按照相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