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橡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树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0元。
2.民房前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材料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森林植被恢复费总额的3%收取。
《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