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城镇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其他非农业户口不享受土地征用补偿。当国家因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有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土地被征用,没有就业问题。非农业户口已转为城市或城市人口,或者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已转为城市或城市人口。这些人在农村地区不再有合同土地,也不再有就业问题,更不用说幼苗费和附件了,或者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因此,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全家在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小城镇的非农业也有承包土地,征地时应当予以补偿。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