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的发放时间一般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的内容、补偿协议要求的时间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答复发放。征地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地计划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土地价格,否则属于违法补偿;征地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征地号码。补偿标准应当公告,确保被征地家庭的知情确认和听证权,否则属于违法程序;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件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如果征地违法,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3.先付款后占用土地是正常的程序。土地征用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需要各级政府甚至国务院的批准。同时,一般土地征用程序是非法的。补偿计划根据国务院土地区综合土地价格和批准的补偿计划确定,被征地人有知情权,不得隐瞒,需要公告、听证等,可以调查征地的合法性。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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