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对刚播种的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作成本。对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蔬菜绿苗可以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当尽可能移植,土地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土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品树,树主应当自行砍伐,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绿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城市郊区的菜地,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