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一级地区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万元/亩调整为46750元/亩,二级地区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为43200元/亩。三级地区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为4125元/亩,四级地区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50元/亩调整为38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土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由于目前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补贴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城市一级地区按照高低原则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